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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务人员行为准则

发布时间:2017年01月04日  阅读次数:  次

        医务人员行为规范
  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热爱人民,热爱党,积极投身改革建设,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,三个代表重要思想,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。
  2、遵守社会公德,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,以白求恩同志为榜样,热爱本职工作,对人民极端负责,对技术精益求精。
  3、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,对待病人不分民族、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地位、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;尊重关爱患者,服务热情周到,坚持首诊负责制,不推诿、刁难病人,文明行医。
  4、对工作认真负责,尊重科学,做到诊断及时准确,合理检查、合理用药,治疗安全有效,护理周到热情;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技术操作常规,不得敷衍塞责、玩忽职守,确保医疗安全;遵守保护性医疗原则,不得泄漏病人秘密和隐私。
  5、严格执行各种卫生法规,做到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;自觉遵守劳动纪律,不迟到、不脱岗、不串岗;佩戴工作牌上岗,衣帽整洁,举止端庄;互敬互学,团结友爱,严于律已,宽以待人,做安定团结的模范;不在工作中推诿扯皮或闹无原则纠纷,不在任何场所做出有损医院声誉的言行。
  6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和规定,禁止各种名义的乱收费,不准以任何名义私收病人现金,只有门诊和病区收费室为合法收费单位;不准以在各种业务来往中收受各种名目的回扣、变相回扣,不得以收受各种名目的促销费、开单费等;廉洁行医,不以医谋私、索贿受贿、收受红包和礼品,不接受病人及亲属吃请。
 
 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标准
  忠于国家、忠于人民;
  遵纪守法、依法行政;
  忠于职守、勤奋工作;
  顾全大局、团结协作;
  清正廉洁、艰苦朴素;
  忠诚老实、实事求是;
  刻苦学习、精通业务;
  谦虚谨慎、文明礼貌;
 
  卫生部规定医疗机构和人员“八不准”
  1、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、仪器检查、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。
  2、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,不准设立小金库。
  3、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“红包”、物品和宴请。
  4、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、药品、试剂等生产、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、形式给予的回扣、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。
  5、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、治疗或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。
  6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,自立、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。
  7、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,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,合理使用。
  8、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,或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。